乐天堂fun88唯一官方市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
乐天堂fun88唯一官方市人事争议仲裁员守则
乐天堂fun88唯一官方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乐天堂fun88唯一官方市人事争议仲裁庭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队伍建设,做好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争议仲裁员(以下简称仲裁员)包括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第三条 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仲裁员实行聘任制。专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中聘任。兼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聘任兼职仲裁员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
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的数量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五条 仲裁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三)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熟悉人事政策法规,有独立办案的工作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向被聘任的仲裁员颁发仲裁员聘书,聘书应明确聘任期限等内容。
仲裁员聘书由人事部统一监制。
第七条 仲裁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交办的人事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
(二)查明案件事实,必要时进行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取证;
(三)主持调解,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四)参加仲裁庭合议,对案件提出裁决意见;
(五)及时制作仲裁文书,做好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八条 仲裁员根据受理案件的需要,有权向案件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有权查阅当事人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支持和配合仲裁员的工作。
第九条 仲裁员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仲裁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人事争议处理的各项规定和工作制度。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应建立正常的仲裁员培训制度,提高仲裁员的政策水平和办案能力。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定期对仲裁员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仲裁员履行职责、办案能力、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十二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予以解聘:
(一)聘期已满,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续聘的。
(二)仲裁员在聘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仲裁员职责的。
(三)考核不合格的。
(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仲裁委员会交办工作的。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不遵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情节比较严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乐天堂fun88唯一官方市人事争议仲裁员守则
一、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用法律法规为准绳,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公平、及时、合理地处理人事争议案件。
二、遵法守纪。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人事争议仲裁规章制度、程序办事,不滥用仲裁权。
三、认真细致。坚持严谨的工作风,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不盲目裁决。
四、清正廉洁。不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不索贿受贿,不接受当事人和代理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劵。
五、恪尽职守。遵守职业道德,不泄露工作、案件秘密和个人隐私,不私自会见当事人和代理人。
乐天堂fun88唯一官方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组织规则。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是依法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组织、政府人事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法律专家担任。委员会主任可以授权常务副主任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府人事部门,具体负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机关与工作人员因录用、调动和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和结案的审批工作;
(二) 研究制定全市人事争议处理的各项工作制度,研究部署、指导全市人事争议处理工作;
(三) 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培训与管理;决定仲裁庭的组成,决定仲裁员的回避;
(四) 协调人事争议处理方面的关系,负责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
(五)任免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领导和管理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仲裁庭开展工作;
(六)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仲裁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在仲裁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审查、立案、仲裁文书送达、仲裁费用收支与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 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
(三) 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件、档案、印签;
(四) 负责人事争议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五) 向仲裁委员会负责,每年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工作;
(六) 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仲裁庭的主要职责:
(一) 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办)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交办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仲裁;
(二) 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收集证据;
(三) 根据人事争议仲裁有关规定,向仲裁办公室提出人事争议处理方案;
(四) 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基础上,组织仲裁员对人事争议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五) 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事争议案件,应及时开庭审理。并在开庭五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当事人;
(六) 组织仲裁庭合议,对案件提出裁决意见;
(七) 对调解和裁决处理的人事争议案件,应从作出调解和裁决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调解书和裁决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八) 审查办理申请人的撤诉请求;
(九) 对发现足以影响仲裁结果的程序、证据和行为等方面的问题后,应当由仲裁委(办)另组仲裁庭,进行复议;
(十) 及时做好调解、仲裁有关文件和案卷的归档工作。
第九条 仲裁员的主要职责:
(一) 接受仲裁委(办)交办的人事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
(二) 对人事争议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
(三) 主持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四) 参加仲裁庭合议,对案件提出裁决意见;
(五) 审查办理申请人的撤诉要求;
(六) 及时制作仲裁文书,做好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一般由三名仲裁员和一名书记员组成。仲裁委员会(办)应指定其中一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主持人事争议案件审理工作。另外两名仲裁员可分别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办)指定。
对简易的人事争议案件可按规定由一名仲裁员处理。对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办)指定。
第十一条 对人事争议案件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第十二条 对经仲裁已经发生效力的裁决书,在十五天发生有错误的,应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提请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裁决,并要求仲裁庭重新进行裁决。对简单、明显的错误,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同意,可直接宣布撤销裁决,并要求仲裁庭重新进行裁决。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乐天堂fun88唯一官方市人事争议仲裁庭规则
第一条 为维护仲裁秩序,保障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组织规则。
第二条 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时,由首席仲裁员主持仲裁庭的仲裁活动。
第三条 出庭的仲裁员、书记员、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衣着整洁。
第四条 首席仲裁员在开庭前宣布仲裁庭纪律和在案件审理终结宣告仲裁裁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五条 仲裁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仲裁庭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活动,保障仲裁参与人的诉权。开庭后,首席仲裁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六条 仲裁参与人应当遵守仲裁庭规则和仲裁庭纪律,自觉维护仲裁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吸烟、吃食物和随地吐痰;不得带与案件无关的戒器、物品入庭;应当关闭一切通讯工具;当事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首席仲裁员许可,不得陈述与本案无关的人和事;严禁用侮辱性、攻击性语言进行人身攻击或者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七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需要公民旁听的,可根据仲裁场所和参加旁听的人数,由仲裁委员会发给旁听证,凭旁听证进入仲裁庭。但有下列人员之一者不得参加旁听:
(一) 未成年人(经仲裁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二) 精神病人;
(三) 酗酒的人;
(四) 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第八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 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仲裁区;
(三) 不得发言、提问;
(四) 不得鼓掌、喧哗和实施其他妨害仲裁活动的行为。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哄闹、冲击仲裁庭,更不得诽谤、威胁、殴打仲裁人员、勘验、鉴定人员和证人。
第十条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首席仲裁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十一条 对违反仲裁庭规则和仲裁庭纪律的人员,首席仲裁员可以口头警告。对不听警告者,首席仲裁员可以责令其退出仲裁庭。
第十二条 对哄闹、冲击仲裁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仲裁人员、勘验、鉴定人员和证人,扰乱仲裁庭秩序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送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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